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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百七十二章 麻木的帝国官府(第4 / 6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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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个海外领地军政双方相互制衡的一个措施,海外巡抚/总督和军方任何一方,都无法擅自决定开启一场战争。

得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,才能顺利发起一场战争。

要不然海外巡抚、总督宣战了,但是军方摆烂迟迟不进军,战争也进行不下去,对此总督也没办法;同时军方想要开片了,但是总督不宣战,军方也没办法!

巡抚,属国领地总督,行政领地总督,这些繁杂的行政机构也是迫不得已。

大楚帝国因为领土太大,殖民地太多,再加上也没有无线电通讯,因此统治起来难度极大,金陵方面不可能随时掌握海外领地的消息并作出及时的反应,因此给海外领地适当放权也是必然的!

这主要是欧洲巡抚以及非洲巡抚,这两个巡抚比较特殊,属于殖民地巡抚,管辖范围极大,权限也极大。

不像是美洲的各地巡抚,都是属于直辖领地巡抚,管辖面积以及权限都没那么大。

属国领地总督主要是保障楚国在属国里的利益,但是属国领地总督比较特殊,因为他还拥有宣战的权力……其头衔一般都是“奉旨督办某某王国藩务事”……这个藩务事,不仅仅是后世人认为的寻常外交事务,他还包括签订条约,宣战的权力!

理论上可以认为,但凡和这些土著有关系的事务都可以处理。

人家严格上来说,和巡抚一样,是钦差……只不过少了个民政事的差遣。

同时因为殖民地实在太多,殖民地里的各种土著也多如牛毛,很多土著的习俗也都不一样。

这搞的楚国人在进行殖民统治的时候也很麻烦,往往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不同的统治策略,由此导致很多殖民地里的地方法律,其实都不一样。

当然,针对楚国人的法律自然是统一的,不一样的法律,指的是针对土著的法律。

毕竟大楚帝国是一个全球性帝国,所属的行政领地,属国领地多如牛毛,里头的土著也不尽相同,很难说生搬硬造使用一套完全一致的法律标准进行统治的。

而行政领地总督的话,和属国领地总督有所不同,其头衔一般是“奉旨督办某某州民政、藩务事”,对比属国领地总督多一个民政事务的权限。

但是这两种总督,都具有外交权限……也就是说,他们可以和辖区内的土著签订条约,必要时候进行宣战。

简单来说,这些海外巡抚、总督可以宣战,然后告诉当地驻扎的军方打仗了,至于打不打,怎么打,这就是军方的事了。

理论上来说,如果军方不同意的话,可以找各种借口进行拖延,不执行作战……不过一般不会这么干就是了。

此外反过来又有很重要的一条规则就是:军方没有宣战权限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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