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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、先秦的社会结构(第3 / 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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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人一度在秦国的地位也跟奴隶无异,吕不韦当秦相国后,商人的境况应当有所好转:

1975年12月,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一,《为吏之道》竹简记载有这样一段文字:

二十五年间十二月初六日,(王)命令将军:经营商贾和客店的,给人家做赘婿的,以及在百姓中带头不耕种,不修建房屋的,我很不喜欢。要把他们杀掉,又不忍连累他们的同族弟兄。现在派他们去从军,将军不必怜惜他们。在杀牛犒赏军士的时候,只赏他们吃三分之一的饭就够了,不要给他们肉吃。攻城的时候,哪里需要人,就把他们用到哪里,将军可以叫他们平填池壕。

查秦始皇编年表:秦王政25年,即公元前222年,秦王嬴政三十八岁,这一年秦将王贲攻取艳辽东、俘虏燕王喜,燕亡。秦将王贲攻取代,俘虏代王嘉,赵亡。秦平定楚国江南地区,设置会稽郡。

同样是服兵役参军去打仗,被安排在最危险的地方,伙食少了三分之二的量,肯定是吃不饱,还不给肉吃。而同样是冲锋在前的秦国“科头军敢死队”,所享受的待遇是极其优厚的,这真是太不公平了!

现代国际社会还在实行户籍制度的,恐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了。

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是平民之外的仆人、婢女和奴隶:

1)仆人、婢女地位很低贱,但是秦律规定主人不能虐杀他们,但是可以转卖。主人若和婢女发生性关系是很受人蔑视的事情,因为他有正妻和妾(商鞅禁止秦国平民纳妾)。实际上,也有许多婢女沦落成了主家的**隶。

2)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战争掠夺和触犯刑律或君王而被抄没家庭的人口。奴隶的社会地位应当比仆人、婢女更低。奴隶也不能虐杀,但主人可以转卖他人或将他们卖给官府。

秦国的刑罚中有一条叫做“隶臣妾”,就是把人犯罚为公家当男奴、女奴,这种人往往是罪犯家属或战俘之类,也包括惩罚不忠孝的人。

可见,秦国商人虽然不再被严格禁止,但还是被社会歧视。秦国商人的命运直到六国灭亡前夕,还是处在水深火热之中。</dd>

秦代竹简法律文献“封诊式”里记载:

1)某里士伍甲捆送男子丙,控告说:“丙是甲的奴隶,骄横强悍,不在田里干活,不听从甲的使唤,请求卖给官府,送去充当城旦,请官府给予价钱。”审讯丙,供称:“是甲的奴隶,确系强悍,不听从甲,甲没有解职除过丙的奴隶身份,丙没有病,没有其他过犯。”命令吏某检验丙,没有病,命少内某、佐某按市场标准价格在县丞某前将丙买下,丙系常人,身价若干钱。

2)某里公士甲捆送大女子丙,控告说:”本人是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,丙是乙的婢女,乙派甲来说:丙强悍,请求对丙施加黥劓。“审讯丙,供称是乙的婢女,没有其他过犯。

3)某士伍甲控告说:“请求将本人亲生子同里士伍丙断足,流放到蜀郡,叫他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点,谨告。”

谨告废丘负责人:士伍咸阳某里人丙,因其父甲请求将他断足,流放到蜀郡,叫他终生不得离流放地点而定罪,按甲所告将丙流放,并依法命其家属同往,现将丙断足,命吏和徒隶携带通行凭证及恒书一封送交令吏,请更换吏和徒隶,逐县解方面军到成都,到成都将恒书上交太守,依法给予饮食,解到废丘,应回报,谨告负责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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