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文学
会员书架
首页 >网游竞技 >大秦帝国风云 > 16、先秦的律法和刑狱制度之二

16、先秦的律法和刑狱制度之二(第2 / 3页)

上一页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下一页
推荐小说:

不象西汉有”永巷掖廷”那样单独关押女犯,秦代一般不关押女犯。

古代对妇女的贞节非常重视。妇女一旦进了监狱,很容易成为狱吏、牢子们凌辱的对象,要想保持贞节,事实上是很难的。汉代法律也规定,妇女非本人犯法,而因连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,一律不得监禁;需要拘讯的,也只在她的住所内讯问。明朝的《大明律》“妇人犯罪”条中也规定:妇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监收禁外,其余犯罪一律交丈夫或亲属收管,听候传唤,不得入狱监禁。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条文。这些规定的目的,都是为了防止女犯收监后遭受虐待、凌辱。但女犯一旦被关进监狱就难逃厄运。

而那些必须被关押的女犯,不是犯杀夫死罪,就是犯通奸罪等重罪,也就是死路一条,不必再去顾及女子的贞节了。

秦代监狱的狱具,主要有桎、梏、杻、枷、钳、锁、笞、杖、铁索、脚镣等。而狱中囚徒则均需穿囚服、戴刑具。对于囚徒的衣食供给,一般由囚徒家属供给;倘若由官府供给,则需延长劳役时间来抵消或由其家人按价交钱。

秦代的刑罚是有宽大处理规定的,也是宽严相济:

历朝历代,最狠的刑罚莫过于“夷三族”,“三族”是指父、子、孙。也有说是指父族、母族、妻族。秦代的被判处”诛三族“的主犯,一般会“具五刑”:即先在额头上刺字;再依次.剜掉鼻子;.割掉手指脚趾;乱棍打死或腰斩,将死尸的头割掉;最后剁成肉酱。《汉书、刑法志》所说:“当夷三族者,皆先黥、劓、斩左右趾,笞杀之,袅其首,菹其骨肉于市。其诽谤詈诅者,又先断舌,故谓之具五刑。”

6、羞辱刑。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、鬓或惩罚女犯的**示众。

7、经济刑。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“赀”,

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“赀甲”、“赀盾”;

二是“赀戍”,即发往边地作戍卒;

1.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——秦律规定,凡属未成年犯罪,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。

标准: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,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,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。

2.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——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。

三是“赀徭”,即罚服劳役。

8、株连刑。主要是族刑和“收”。收,亦称收孥、籍家,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,还同时将其妻子、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。

举例说明:对逃役的惩罚,秦代男子16周岁开始服兵役和劳役,服役期间,须自备衣粮和常规兵器,而且要限时到达,误期即予严惩,因而就有逃役规象。《秦律·徭律》规定:“失期三日五日,谇;六日到旬,赀一盾;过旬,赀一甲。”谇是羞辱,赀是罚款。还规定:服役期间如果逃亡,则“黥为隶臣”或“刑为城旦”,贬之为奴隶强制劳动。后人解释陈胜起义的原因时,通俗的说法是:归罪于“秦法:失期者斩”,这并不足为信!

中国的监狱夏代被称为丛棘,亦称“棘丛”。商代监狱为“牢”。《说文解字》译为“牢,闲养牛马圈也”,也就是为了防止奴隶脱身,奴隶主将奴隶用绳索捆绑起来,圈于“牢”内,不使脱逃,后又发展为“画地为牢”。意为画地为圈,坐圈为牢。周代的监狱多称作“圜土”,“筑土表墙,其形圜也”。也作囹圄,意为令囚犯闭门思过,改恶为善。春秋战国时代将监狱称之为“狴犴”。“狴”、“犴”是两种传说中的兽名,因在牢门上常画它们的形状,故将监狱称之为“狴犴”。其实,“狴犴”是牢狱一种,且多为石室。越王勾践就是被囚于吴国的狴犴——石室。秦代的监狱逐步分为中央狱和地方狱,李斯和赵高均囚于咸阳狱。

秦代廷尉负责的是高级法院和高等级监狱,廷尉诏狱,是指廷尉按皇帝旨意管理的监狱,主要囚禁将相大臣、皇亲国戚。

点击切换 [繁体版]    [简体版]
上一页 章节目录 加入书签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