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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六百四十二章 小家(第2 / 4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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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后再加上这些标准的由来,就是历代的敕、令、格、式和具体案例。

如此一来,这部书就变得纲举目张,变成了一部金字塔形的新型法典。

法典的基础是判例,其上是事类,其上是刑统。

现在这书还没有编完,据毕仲衍私下给苏油的信里所说,这部书,最后会在四百卷以上,分为官、民、刑、商四个大类。

毕仲衍为了这件事儿,也没少麻烦毕观。

其篇目与唐律一样,共十二篇、五百零二条,不过在每篇下增加了“门”,合计二百一十三门。

但是这些条文还是显得有些粗糙,官员们在执法断案的时候,不断根据情况斟酌处置,此外还有中央不断颁布的敕、令、格、式添加其中,逐渐变成了规模庞大的法令体系。

其中的“断例”,即之前判定类似案件的成例,逐渐成为法令的主体依据。

这就是所谓“法所不载,然后用例”。

例本来是补法之不足,但在实际审判中,例起的作用很大,甚至超过法令。

而二兄毕仲游,在完成河北四路纠核之后,因为破获走私大案,被朝廷提拔,如今是荆湖北路转运使。

发展到如今,“法令虽具,然吏一切以例从事,法当然而无例,则事皆泥而不行。”

这就会造成很多的问题,比如同样的案件,历史上时宽时严,皆有判例,一任地方官员所好,或者就是司法腐败的根苗,官吏为了贪图财贿,“唯意所去取”。

毕仲衍是大牛人,对付这种繁琐到浩如烟海的历史档案,从中提取总结成条目,本来就是他的强项。

因此他现在这本书,取名为《宋刑统条法事类》,将是一本法官用于断案的检索工具书。

毕仲衍这部书编纂的体例,还是以《宋刑统》为大纲,但是在每一条大纲之下,加上根据历代判例和当前情况增设的细条,将同类案件的犯罪行为轻重,后果轻重,实施者主观动机等多方面纬度,给出了轻、中、重的不同判罚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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